RoHS指令 2011/65/EU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強制性標準,是針對電子電器設備的有害物質限用要求,希望保護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最開始此標準為2002/95/EC,於2003年2月公告 (即RoHS 1.0),並於2006年7月1日起生效。
而於2011年7月1日,歐盟官方公告RoHS更新版本: 2011/65/EU,也就是俗稱的RoHS 2.0。2011/65/EU指令取代原本的2002/95/EC。除了增加了產品適用範圍外,RoHS也成為CE指令架構下的其中一環,並明定了整個供應鏈內所應符合的義務。此外,RoHS 2.0也就未來增加限用物質的可能性提出時間表,即於2021年7月22日前,需要重新審視此指令並提供報告給歐洲議會。
∞ 適用範圍
類別 | RoHS 1.0 | RoHS 2.0 |
---|---|---|
第1類 | 大型家用電器 | 大型家用電器 |
第2類 | 小型家用電器 | 小型家用電器 |
第3類 | 資訊技術及電信通訊設備 | 資訊技術及電信通訊設備 |
第4類 | 消費性設備 | 消費性設備 |
第5類 | 照明設備 | 照明設備 |
第6類 | 電機與電子工具 | 電機與電子工具 |
第7類 | 玩具、休閒與運動設備 | 玩具、休閒與運動設備 |
第8類 | 醫療設施 | 醫療設施 |
第9類 | 包含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在內的監控設備 | 包含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在內的監控設備 |
第10類 | 自動販賣機 | 自動販賣機 |
第11類 | N.A. | 其它不在上述所包含的電子電器產品 |
∞ 非RoHS適用範圍
• 軍事設備
• 航空設備
• 非對象設備的一部份及只能用於該設備上
• 大型固定工業工具
• 大型固定裝置
• 人員或貨物的運輸方式
• 非道路移動機械
• 主動植入式醫療設備
• 太陽能板 (專業裝置)
• 以專門研究為目的的設備
• 管風琴 (修改指令 (EU) 2017/2102號)
* 官方常見問題集當中也指出電池和包裝物料也是屬於非適用範圍
∞ 實施日期
類別 (2011/65/EU – 6項限制物質) | 生效日期 | |
---|---|---|
第1~7類 | 一般電子電機設備 | 1/3/2013 |
第8類 | 醫療設備器材* | 7/22/2014 |
第8類 |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 7/22/2016 |
第9類 | 監控設備 | 7/22/2014 |
第9類 | 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 | 7/22/2017 |
第11類 | 不屬於上述第1類到第10類的其他EEE | 7/22/2019 |
類別 (EU) 2015/863– 新增4項限制物質 | 生效日期 | |
---|---|---|
第1~7, 10, 11類 | 一般電子電機設備 | 7/22/2019 |
第8, 9類 | 醫療設備與監控設備 | 7/22/2021 |
∞ 限用物質清單
RoHS 2.0 - 2011/65/EU公告時,其限用物質清單與RoHS 1.0 – 2002/95/EC是一樣的。但歐盟於2015年公佈指令 – (EU) 2015/863,更新了2011/65/EU的內容,並新增了四項塑化劑至Annex II的限制物質清單中。下表為RoHS 1.0與RoHS 2.0的限用物質清單比較
RoHS 1.0 (2002/95/EC) | RoHS 2.0 (2011/65/EU) | RoHS 2.0 ((EU) 2015/863) |
---|---|---|
鉛(Pb) | 鉛(Pb) | |
汞(Hg) | 汞(Hg) | |
鎘(Cd) | 鎘(Cd) | |
六價鉻(Cr VI) | 六價鉻(Cr VI) | |
多溴聯苯(PBB) | 多溴聯苯(PBB) | |
多溴二苯醚(PBDE) | 多溴二苯醚(PBDE) | |
鄰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基)酯 (DEHP) | ||
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 (BBP) | ||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 ||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BP) |
∞ 豁免條款
在2011/65/EU,Annex III中有提到,基於在技術及科學的原因,當目前尚沒有合適的替代品時,可暫時豁免並允許在特定應用中使用。豁免的目的是逐步淘汰有害物質,並提供時間尋找替代物質。在2011/65/EU指令中,有兩個附件是關於豁免項目的:
附件III: 豁免適用於第1至11類的電子電氣設備
附件IV: 豁免適用於第8及第9類的醫療設備及監控設備
所有豁免都有有效日期,通常每四年審查一次
• 第 1 至 7, 10 及 11 類電子電氣設備, 有效期長達五年
第1至7類和第10類,有效期為2011年7月21日起的五年
對於第11類的電子電氣設備,除非另有規定, 有效期為2019年7月22日起的五年
• 第 8 及 9 類, 有效期長達七年
若產品或材料符合該豁免項目中,則允許在其有效期限內符合豁免項目的限值。
而若在目前的技術仍無法有替代材料或零件,則廠商可以提出展延的申請。
∞ 技術文件
歐盟於2020年5月發佈(EU) 2020/659,更新RoHS指令所需的技術文件的調和標準,從原本的EN 50581:2012,改為EN IEC 63000:2018。而原本的EN 50581:2012則將於2021年11月18日失效。EN IEC 63000:2018為建立在EN 50581:2012基礎的調和標準。企業能夠以測試或自行評估其使用的材料,零組件,及設備是否符合RoHS的要求,並依據此調和標準製作符合的技術文件。而此技術文件需要保存至少 10年。
∞ 符合性聲明與CE標示
RoHS 1.0是附屬於WEEE指令,因此並沒有相關的產品標示要求。但在RoHS 2.0即納入CE的架構。也就是說,當該產品要標示CE時,若是屬於RoHS所規範的11大類產品,製造商及進口商需要確認該產品符合RoHS及LVD、EMC、ERP...等規範,並依據RoHS Annex V製作符合性聲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且在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前,需要在電子電氣設備上粘貼CE標誌。如果產品本身不允許粘貼該標誌的話,則應在其包裝和隨附文件貼上CE標誌。∞ 常用連結
• 2011/65/EU ➤ 更多詳情• (EU) 2015/863 ➤ 更多詳情
• RoHS 2 FAQ ➤ 更多詳情
∞ 德國萊因公司提供RoHS相關檢測諮詢服務
• RoHS測試評估服務• EN IEC 63000: 2018 – RoHS技術文件製作服務
• 產品品質一致性確認服務
• 法規顧問諮詢服務
• 供應鍊管理服務
• 各國RoHS測試 / 認證申請 (UAE RoHS, EAEU Ro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