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 2011/65/EU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強制性標準,是針對電子電器設備的有害物質限用要求,希望保護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最開始此標準為2002/95/EC,於2003年2月公告 (即RoHS 1.0),並於2006年7月1日起生效。

而於2011年7月1日,歐盟官方公告RoHS更新版本: 2011/65/EU,也就是俗稱的RoHS 2.0。2011/65/EU指令取代原本的2002/95/EC。除了增加了產品適用範圍外,RoHS也成為CE指令架構下的其中一環,並明定了整個供應鏈內所應符合的義務。此外,RoHS 2.0也就未來增加限用物質的可能性提出時間表,即於2021年7月22日前,需要重新審視此指令並提供報告給歐洲議會。

∞ 適用範圍

類別 RoHS 1.0 RoHS 2.0
第1類 大型家用電器 大型家用電器
第2類 小型家用電器 小型家用電器
第3類 資訊技術及電信通訊設備 資訊技術及電信通訊設備
第4類 消費性設備 消費性設備
第5類 照明設備 照明設備
第6類 電機與電子工具 電機與電子工具
第7類 玩具、休閒與運動設備 玩具、休閒與運動設備
第8類 醫療設施 醫療設施
第9類 包含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在內的監控設備 包含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在內的監控設備
第10類 自動販賣機 自動販賣機
第11類 N.A. 其它不在上述所包含的電子電器產品
* 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電1000伏,直流電1500伏
 
  ∞ 非RoHS適用範圍

• 軍事設備
• 航空設備
• 非對象設備的一部份及只能用於該設備上
• 大型固定工業工具
• 大型固定裝置
• 人員或貨物的運輸方式
• 非道路移動機械
• 主動植入式醫療設備
• 太陽能板 (專業裝置)
• 以專門研究為目的的設備
• 管風琴 (修改指令 (EU) 2017/2102號)
* 官方常見問題集當中也指出電池和包裝物料也是屬於非適用範圍

∞ 實施日期

類別 (2011/65/EU – 6項限制物質) 生效日期
第1~7類 一般電子電機設備 1/3/2013
第8類 醫療設備器材* 7/22/2014
第8類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7/22/2016
第9類 監控設備 7/22/2014
第9類 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 7/22/2017
第11類 不屬於上述第1類到第10類的其他EEE 7/22/2019
 
類別 (EU) 2015/863– 新增4項限制物質 生效日期
第1~7, 10, 11類 一般電子電機設備 7/22/2019
第8, 9類 醫療設備與監控設備 7/22/2021

∞ 限用物質清單

RoHS 2.0 - 2011/65/EU公告時,其限用物質清單與RoHS 1.0 – 2002/95/EC是一樣的。但歐盟於2015年公佈指令 – (EU) 2015/863,更新了2011/65/EU的內容,並新增了四項塑化劑至Annex II的限制物質清單中。

下表為RoHS 1.0與RoHS 2.0的限用物質清單比較
RoHS 1.0 (2002/95/EC) RoHS 2.0 (2011/65/EU) RoHS 2.0 ((EU) 2015/863)
鉛(Pb) 鉛(Pb)  
汞(Hg) 汞(Hg)  
鎘(Cd) 鎘(Cd)  
六價鉻(Cr VI) 六價鉻(Cr VI)  
多溴聯苯(PBB) 多溴聯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多溴二苯醚(PBDE)  
    鄰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基)酯 (DEHP)
    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 (BB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BP)

∞ 豁免條款

在2011/65/EU,Annex III中有提到,基於在技術及科學的原因,當目前尚沒有合適的替代品時,可暫時豁免並允許在特定應用中使用。豁免的目的是逐步淘汰有害物質,並提供時間尋找替代物質。

在2011/65/EU指令中,有兩個附件是關於豁免項目的:
附件III: 豁免適用於第1至11類的電子電氣設備
附件IV: 豁免適用於第8及第9類的醫療設備及監控設備

所有豁免都有有效日期,通常每四年審查一次
• 第 1 至 7, 10 及 11 類電子電氣設備, 有效期長達五年
第1至7類和第10類,有效期為2011年7月21日起的五年
對於第11類的電子電氣設備,除非另有規定, 有效期為2019年7月22日起的五年
• 第 8 及 9 類, 有效期長達七年

若產品或材料符合該豁免項目中,則允許在其有效期限內符合豁免項目的限值。
而若在目前的技術仍無法有替代材料或零件,則廠商可以提出展延的申請。

∞ 技術文件

歐盟於2020年5月發佈(EU) 2020/659,更新RoHS指令所需的技術文件的調和標準,從原本的EN 50581:2012,改為EN IEC 63000:2018。而原本的EN 50581:2012則將於2021年11月18日失效。

EN IEC 63000:2018為建立在EN 50581:2012基礎的調和標準。企業能夠以測試或自行評估其使用的材料,零組件,及設備是否符合RoHS的要求,並依據此調和標準製作符合的技術文件。而此技術文件需要保存至少 10年。

∞ 符合性聲明與CE標示

RoHS 1.0是附屬於WEEE指令,因此並沒有相關的產品標示要求。但在RoHS 2.0即納入CE的架構。也就是說,當該產品要標示CE時,若是屬於RoHS所規範的11大類產品,製造商及進口商需要確認該產品符合RoHS及LVD、EMC、ERP...等規範,並依據RoHS Annex V製作符合性聲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且在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前,需要在電子電氣設備上粘貼CE標誌。如果產品本身不允許粘貼該標誌的話,則應在其包裝和隨附文件貼上CE標誌。
 

∞ 常用連結

• 2011/65/EU ➤ 更多詳情
• (EU) 2015/863 ➤ 更多詳情
• RoHS 2 FAQ ➤ 更多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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